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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法律另有規定,公安機關還有權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規定”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第四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的發生在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這壹規定明確了我國刑事案件偵查權主要由公安機關行使,也表明了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公安機關的訴訟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些權利也是公安機關應該做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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