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根據這壹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確立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新制度,被多數觀點稱為“專家輔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