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調解結案。原本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微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有助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予以變更。人民法院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不得損害原告的權益。然而,有關各方都是原告,除非主張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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