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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通信適用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傳喚是刑事訴訟法第71條和第77條。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審時應當及時到庭。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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