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相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廣義的法律文件是指所有涉及法律內容的文件,包括兩個方面:
1,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特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2.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件,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
註: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