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對待證事實無證明意義或者不需要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訴訟;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程序性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