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由地方人民法院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