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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案件當事人的閱卷權

法律分析:第壹,沒有養成批閱論文做筆記的習慣,只是略讀書本,根據閱讀後的記憶和印象討論案情。二是認為評分記錄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可有可無。辦案人員不需要記錄閱卷記錄,只需要復印庭審卷宗即可。第三,由於閱卷筆記沒有統壹的格式和要求,在實際操作中,形式因人而異,內容細化不當,質量參差不齊,閱卷筆記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我認為,應當充分重視閱卷筆錄對於查明案件事實、審查案件證據的重要性,並認真制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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