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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與認罪認罰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在以後的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自願和解,雙方可以和解: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案件,涉嫌侵犯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玩忽職守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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