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不足或者情節明顯輕微,羈押後不構成犯罪的,不留下犯罪記錄。另壹方面,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法院認定有罪,就會留下犯罪記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