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人不需要在看守所工作。看守所是國家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專門執法機構。國家負責被拘留者的夥食,他們的生活條件不好。日常用品需要自費購買。看守所對所有在押人員壹視同仁,嚴厲打擊監獄領導欺行霸市的行為。出於監管和安全考慮,他們不組織在押人員勞動,但會組織教育活動進行再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_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