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同壹刑事案件,申訴人只能向同壹人民法院申訴壹次。經兩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裁定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上訴,沒有新的充分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生效裁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後,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復核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起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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