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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時限是六個月,對嗎?

可以,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上訴時效是指申訴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它是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訴再審,並在壹定期限內有效的壹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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