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上訴時效是指申訴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它是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訴再審,並在壹定期限內有效的壹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