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2、刑事案件的審判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3.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原則;
4.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
5.刑事審判實行陪審團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