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沒有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到庭,下落不明的,應當請求人民檢察院另行指定訴訟代理人;
(2)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單位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