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的規定,壹般在拘留後三日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被告人、自訴人、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