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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審判監督的標準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監督的內容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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