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