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