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舊刑事訴訟法強制傳喚時間的比較。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傳喚、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留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新法第117條第二款、第三款:“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變化:1。將傳喚和拘留的最長時間延長至24小時。2.增加規定: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解讀:實踐中,對於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核實相關證據,辦理拘留等手續,有時12小時不夠,因此延長了強制傳喚、傳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