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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證據保全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證據保全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證據保全的義務不僅是行政處罰機關,也是當事人。采取保全措施,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證明案件事實。在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時,應當註意程序的合法性,登記保存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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