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五十九條本章規定適用於公益信托。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為下列公共利益之壹設立的信托,為公益信托: (壹)扶貧;(二)幫助受害者;(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和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社會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