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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出示證據的順序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包括: (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 *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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