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詐騙者已經被法院判刑,那麽判決書中的壹項就是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第四條、第五條第壹款、第六條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不返還財產,遭受經濟損失的,應予受理。受害人也有權因其經濟損失對該單位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被害人再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給他造成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請參考:如何處理詐騙受害人的錢/zq/5 /zq/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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