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5.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6.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