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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對過度查封負責嗎?

法院可以對過度扣押負責,當事人可以對過度扣押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應當以判決確定的債務數額的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過該數額。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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