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國務院。
第九條各部設部長壹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簽署報送國務院的重要指示、報告和命令、批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第十條各部、各委員會在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門和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