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壹十四條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簽發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壹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航班號和座位號乘車。乘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越級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車票乘車的,應當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旅客運輸合同項下旅客遺失車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等不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