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序:1。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職工所在單位,並告知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3.有關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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