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部門在發現相關犯罪線索後,將整個交易置於警方的嚴密監視和控制之下,最終按照事先的計劃將毒品等違禁品交付給收貨人,以便查出並抓獲所有涉案人員的偵查措施。這壹措施在世界各國的毒品犯罪偵查中被廣泛采用,在《聯合國公約》中也有規定。此次修訂將使控制下交付合法化,有利於打擊毒品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有關人員可以隱瞞身份進行調查。但是,不得引誘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於支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實行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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