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取保候審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02個月;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