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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延長羈押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特別重大、復雜、不宜長期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經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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