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