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