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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的匯票還可以提示付款嗎?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行使追索權的電子承兌匯票不能再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後仍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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