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四十六條
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壹,不使用武器無法制止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壹)犯罪分子聚眾鬧事或者暴亂的;
(二)脫逃或者拒捕的;
(三)持有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犯罪分子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破壞兇器,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搶劫罪犯的;
(5)犯罪分子搶奪武器。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