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事實是否與意誌相關,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分類。事件,也稱法律事件,是指與意誌無關,能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消滅,不是由行為引發的事實。事件的原因可以來自社會,也可以來自自然,不能來自時間的流逝,比如各種處方規定。行為也稱法律意義上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行為是指與意誌相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法律上所說的行為,只是指那些與意誌有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