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標題中引用,即在公文標題中設置另壹個通知的標題,不加書名。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文標題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名稱時,應當加書名號。
2.公文標題中出現已批轉(轉發、印發)的指示、報告、計劃、意見、規定、決定等文件名稱時,不加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