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