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