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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傳票傳喚證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對違反者進行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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