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對違反者進行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