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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召回的證據在訴訟中是否有效?

電話錄音屬於視聽資料證據,如果其內容不侵犯他人隱私,並且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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