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