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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的五級結構

法理分析:我國憲法規定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盟、自治縣)-鄉(鎮)三級。但實際上由於歷史原因,形成了四個層級: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地區、盟)-縣(自治縣、縣級市、旗、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所謂五級結構,就是加上“中央政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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