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有兩個法律依據,都可以獨立適用。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可以控制特定區域的建築物,封鎖相關場所;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在實踐中,“查封”行為通常適用於住宅、商店、工廠、辦公室等。涉及確診病例、疑似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其目的是防止疫情的傳播和擴散。由此可見,“查封”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其適用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