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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計備案和抽查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未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合格,未停止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令第公安部119),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並認定為檢查對象;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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