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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

公司必須在中國大陸、香港、百慕大和開曼群島之壹註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和管理下經營;

首次公開發行公眾持股比例最低應達到3000萬港元,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兩年的股票銷售限制期,在此期間,他們的股票將存放在雙方商定的存放地點;

申請上市的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是: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的業務記錄;有主營業務;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必須由大致相同的人管理和擁有;聘請保薦人擔任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的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必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低於40億港元的公司,至少3000萬港元)。市值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比例必須為20%,即6543.8+0億港元。

參考資料:

46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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