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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扣押物品的規定

法律分析:很多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需要依法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在行政拘留過程中,需要對違法人員身上的物品進行扣押或者查封。這是規定。行政機關扣押物品時,應當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扣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30日。經查沒收非法財物的,依法銷毀,解除扣押的,返還物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經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壹式兩份,分別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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