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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從形式上講,犯罪具有三個特征:(1)刑事違法性,2)社會危害性,3)依法受到懲罰。犯罪本質上是客觀違法性和主觀責任性的統壹,要求主客觀相壹致。當社會危害性大,被刑法認定為犯罪時,行政案件就會轉化為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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