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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冷靜期的規定

法律分析:雙方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後30日內,如有壹方不願意離婚,可以撤回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需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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