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偷東西被發現並被送到警察局。派出所會先受理,再進行調查,根據情況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到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主動投案人核實後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